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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颍民一初字第0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胡传伟与陈西安、卢仁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传伟,陈西安,卢仁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颍民一初字第02526号原告:胡传伟,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西安,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卢仁凤,女,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传伟与被告陈西安、卢仁凤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传伟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传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胡传伟负担。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