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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瑶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斌与翟利利、朱靓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斌,翟利利,朱靓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瑶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陈斌,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刘旺胜,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利利,个体户。被告朱靓靓,个体户。原告陈斌与被告翟利利、朱靓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旺胜到庭参加诉��,被告翟利利、朱靓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斌诉称,2013年4月,被告翟利利、朱靓靓为建设双沟山水城工程需要,多次从原告经营的邳州市东南新型建材厂购买三孔、十四孔砖。2014年1月4日,经双方结算,两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欠到原告砖款106815元,并承诺于2014年春节前付清。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砖款10681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翟利利、朱靓靓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翟利利、朱靓靓为建设工程需要,从原告陈斌处购买砖头。2014年1月4日,经双方结算,两被告在原告书写的106815元砖款的欠条上签字,被告翟利利在其签名后加上“壹拾万零肆仟元整,104000元”。后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陈斌提供的欠条、出��单及其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翟利利、朱靓靓在原告处购买砖头,应对拖欠的货款承担给付价款的合同义务。对于所欠货款的金额,虽然欠条中注明所欠砖款为106815元,但该欠条内容为原告本人书写,而被告翟利利在签名时注明所欠砖款为104000元,对此,原告虽在庭审中陈述“被告翟利利还价为104000元,原告没有同意”,但原告实际接受了被告翟利利书写的104000元的欠条,应认定其对所欠砖款为104000元的默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翟利利、朱靓靓给付原告陈斌砖款10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6元,由被告翟利利、朱靓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36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审 判 长  许媛媛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涂家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