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溆民一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283号原告袁某某,女,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张某某,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世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好赌不顾家,夫妻间缺少关爱,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被告张某某立保证以后勤俭持家、不赌博,但毫无悔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大某由被告抚养。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28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张大某。2013年12月,双方因家务琐事开始发生矛盾。2015年1月24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具出保证书,承诺以后不再赌博,搞好家庭关系,但之后双方仍然发生争吵并开始分居。上述事实,经原告袁某某举证,本院认证,有结婚证及原告袁某某的陈述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牢固。近三个月来,双方虽分居生活,但分居时间不长,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加强沟通,考虑小孩的健康成长,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袁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袁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世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建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