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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汨执字第6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徐会与吴飞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宇文,刘徐会,吴飞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汨执字第691-2号申请执行人吴宇文,女,195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涟源市。申请执行人刘徐会,女,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涟源市。被执行人吴飞鹏,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汨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宇文、刘徐会与被执行人吴飞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飞鹏经“四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汨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干辉审判员  王凤鸣审判员  姜 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