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安徽阜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振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阜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振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62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县农村商业��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丁振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振飞银行存款3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效军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兴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