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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丰法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雷晓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晓琴,朱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法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雷晓琴。被执行人朱飞。申请执行人雷晓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4)鄂咸丰民初字第000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雷晓琴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总标的400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朱飞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朱飞应支付的义务款40000元,定于2015年4月15日支付2000元,余款38000元,从2015年5月起,每月支付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本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短时间内未能有效执结,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人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丰县人民法院(2015)鄂咸丰法执字第000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芳审判员 熊国华审判员 陈 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