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吕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岳阳盛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邓金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盛利工程有限公司,邓金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吕初字第89号原告岳阳盛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侠,经理。被告邓金春,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本院在受理原告岳阳盛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邓金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岳阳盛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邓金春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款128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岳阳盛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邓金春在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款128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颂利审判员 孙放军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雅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