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苏某某诉安庆某某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安庆某某建设工程总公司,安徽省某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364号原告:苏某某,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安庆某某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王传林,经理。被告:安徽省某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李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安庆某某建设工程总公司、安徽省某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光伟代理审判员  郝炎平人民陪审员  曹文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秋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