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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孙抗珍、张琦与杨雪萍、夏斯阳等相邻关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抗珍,张琦,杨雪萍,夏斯阳,夏乐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870号申请执行人孙抗珍,女,195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执行人张琦,女,198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孙抗珍。被执行人杨雪萍,女,195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夏斯阳,男,198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夏乐鸣,男,195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孙抗珍、张琦与被告杨雪萍、夏斯阳、夏乐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7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抗珍、张琦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杨雪萍、夏斯阳、夏乐鸣拆除上海市宝山区新沪路XXX弄XXX号XXX室天井上方搭建的顶棚并恢复原状,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案经执行,双方自行约定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自行约定履行期限,致使本案短期内不宜强制执行。若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783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彦审判员 顾宏胜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建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