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官民初���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官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曹某某,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姚某,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文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