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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朱邦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1146号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驰军,董事长。被告:朱邦飞,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邦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邦飞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其所有的奔驰FAxxxx号(发动机号:xxxxxx)车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湘元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邦飞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