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计文与袁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文,袁凤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计 文 与 袁 凤 明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675号原告计文,广西科技大学广工汽车培训中心教练。被告袁凤明,广西科技大学广工汽车培训中心教练。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计文诉被告袁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保全费720元,合计22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本院退回计文770元,余款1490元由原告计文负担。审判员 覃思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冬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