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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刑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向进忠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进忠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刑执字第958号罪犯向进忠,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甬镇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进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撤销假释,将本罪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开设赌场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向进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向进忠2007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06年9月5日起至2013年9月4日止,2009年12月24日被减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1月25日被假释。该犯在假释期间又犯开设赌场罪,违法所得及罚金均未缴纳。罪犯向进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进忠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在假释考验期间又内重新犯罪,且违法所得及罚金均未缴纳,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故酌情扣减执行机关对罪犯向进忠报请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进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2年12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海审 判 员  尹振国人民陪审员  汪可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何锦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