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与王兆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兆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006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蓉。被告王兆凡。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符荣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栖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