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牛来生与王建军债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来生,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牛来生,男,1962年6月19日生,汉族,泽州县下村镇成庄人。被执行人王建军,男,1968年12月11日生,汉族,泽州县下村镇成庄人。申请执行人牛来生与被执行人王建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泽民初字第482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王建军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归还申请执行人欠款4万元另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82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牛来生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建军在银行的存款,经查询王建军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固定的收入和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王建军涉及案件多、执行标的大,对欠款暂无履行能力。对其未履行的欠款40000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泽执字第5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张富生执行员 靳利方执行员 崔红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