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舞钢市昊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漯河市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段波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舞法执字第91号申请人舞钢市昊亿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漯河市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舞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3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漯河市安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万元。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海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