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上诉人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55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徐某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上诉人长期往返于武汉市和公安县,并无经常居住地,对此,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武汉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不知情,故该案应由上诉人户籍地的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552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查明:王某某曾向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徐某于2014年1月28日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书,称其经常居住地为武汉市武昌区,要求将该案移送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后王某某向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现王某某于2014年11月12日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武汉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管理处,于2014年1月21日出具《入住证明》,均证实王某某与徐某均为武汉市武昌区某房的业主,2011年11月14日入住该小区。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国际城社区居民委员会、武汉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梨花园管理处出具的《入住证明》及上诉人徐某本人曾向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书均证实,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的经常居住地为武汉市武昌区,故该辖区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滨审 判 员 刘  卫代理审判员 吴 红 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学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