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田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田某某,大荔县下寨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285-1号原告郝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渭南市临渭区。委托代理人刘军杰,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被告大荔县下寨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荔县下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大荔县下寨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建莉代理审判员 马 波人民陪审员 冉甲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