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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田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田某某,大荔县下寨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285-1号原告郝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渭南市临渭区。委托代理人刘军杰,陕西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被告大荔县下寨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荔县下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大荔县下寨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郝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建莉代理审判员  马 波人民陪审员  冉甲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