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江生与上海阿凡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新疆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江生,上海阿凡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新疆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陈江生。委托代理人:王煊,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隋洪安,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阿凡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835弄25号6幢2319室。法定代表人:罗静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新疆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西山路段四道岔。法定代表人:罗毅刚,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江生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起诉上海阿凡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新疆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称:因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停车场内,故应由本院受理。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受理后,被告新疆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该公司登记注册地在新疆乌鲁木齐县辖区内,且并不涉及铁路运输,不应由本院管辖。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准指定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乌鲁木齐、哈密、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件范围的复函》(法(2014)64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高新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开发区)、米东区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案件由本院管辖。本案当事人在《司机运输协议书》中约定如出现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交货地管辖区人民法院裁决,而原告在起诉时将交货地点误认为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停车场,即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在被告新疆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本院查明该案应由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陈江生与被告新疆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就管辖问题达成一致,同意由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新疆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朝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