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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901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段某某,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张怀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怀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