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901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段某某,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判员张怀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怀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