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仙商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葛永善与周法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永善,周法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363号原告:葛永善。委托代理人:葛蔚。被告:周法星。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永善诉被告周法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永善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永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884元,原告葛永善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争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赵梦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