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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商终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扬州荣康空气净化设备厂与王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荣康空气净化设备厂,王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终字第000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荣康空气净化设备厂,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樊川镇工业园区。投资人汤荣康,厂长。委托代理人丁凡,江苏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泽。委托代理人程勇,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扬州荣康空气净化设备厂因与被上诉人王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江商初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且二审期间出现了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江商初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退还上诉人扬州荣康空气净化设备厂。审判长 杨 松审判员 邓 华审判员 陈少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屠新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