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洞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邓星勇与黄异桂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星勇,黄异桂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洞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邓星勇,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谢伟,洞口县石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异桂,女,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平非,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案在审理原告邓星勇诉被告黄异桂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星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邓星勇承担。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杨 城人民陪审员 甘文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