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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3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3336号原告刘某某,女,1981年2月21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被告杨某某,男,1980年11月30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淑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绪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