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3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3336号原告刘某某,女,1981年2月21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被告杨某某,男,1980年11月30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淑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绪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