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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沿民确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蓝某某与潘某某、潘某甲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蓝某某,潘某某,潘某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沿民确字第12号申请人蓝某某,女,1947年10月5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申请人潘某某,女,1969年10月31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申请人潘某甲,男,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无业。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了蓝某某、潘某某、潘某甲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丽审查此案,现已经审查完毕。蓝某某、潘某某、潘某甲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4月13日经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潘某乙享有的位于本区芳庭潘园XX幢XXX室房屋的遗产份额由潘某某一人继承,蓝某某、潘某甲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二、蓝某某将自己享有的本区芳庭潘园XX幢XXX室房屋产权份额赠予给潘某某;三、芳庭潘园XX幢XXX室房屋所有权归潘某某一人享有。本纠纷调解至此结束,各方对此不再提起要求。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宛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