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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终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金会、张帝等合同诈骗罪,金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等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帝,唐波拉,沈阳,宋正刚,刘玉军,金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终字第00090号原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帝,无业。2013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辩护人韦文津,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琼,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波拉,无业。2013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辩护人黄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阳,无业。2013年11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18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杨高国,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伟,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正刚,无业。2014年5月6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玉军,曾用名“刘玉民”,无业。2014年4月21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金会,化名“金帝”,无业。2013年11月2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瑶海区人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会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原审被告人张帝、唐波拉犯合同诈骗罪,原审被告人沈阳犯合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宋正刚、刘玉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瑶刑初字第006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帝、唐波垃、沈阳、宋正刚、刘玉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刑初字第00633号刑事判决;发回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恒审 判 员  陆文波代理审判员  董雪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圣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