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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苏晨与范向平、杭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晨,范向平,杭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723号原告:苏晨(KUCUKBOGASULEYMAN)。委托代理人:郑俊(特别授权代理),广东东方昆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向平。被告:杭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蝶园12幢113室。法定代表人:喻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辉辉(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山涧(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晨(KUCUKBOGASULEYMAN)诉被告范向平、杭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晨(KUCUKBOGASULEYMAN)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晨(KUCUKBOGASULEYMAN)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晨(KUCUKBOGASULEYMAN)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88元,由原告苏晨(KUCUKBOGASULEYMAN)负担。审 判 长  吕后旺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人民陪审员  曹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