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苏晨与范向平、杭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晨,范向平,杭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723号原告:苏晨(KUCUKBOGASULEYMAN)。委托代理人:郑俊(特别授权代理),广东东方昆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向平。被告:杭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蝶园12幢113室。法定代表人:喻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辉辉(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山涧(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晨(KUCUKBOGASULEYMAN)诉被告范向平、杭州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晨(KUCUKBOGASULEYMAN)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晨(KUCUKBOGASULEYMAN)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晨(KUCUKBOGASULEYMAN)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88元,由原告苏晨(KUCUKBOGASULEYMAN)负担。审 判 长 吕后旺人民陪审员 柴振兴人民陪审员 曹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