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1127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黄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闵雄、邓成凤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闵雄,邓成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1127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黄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黄梅县黄梅镇黄梅大道)法定代表人余仕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超柱,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廖志刚,黄梅县大队长。被执行人闵雄,农民。被执行人邓成凤,农民。申请执行人黄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29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梅卫生计生征字(2015)第066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审查认为,梅卫生计生征字(2015)第066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梅卫生计生征字(2015)第066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斌鹏审 判 员 周晓光人民陪审员 夏元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春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