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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赫执字第8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高德才与钟国平、钟飞先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德才,钟国平,钟飞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赫执字第869-1号申请执行人高德才。被执行人钟国平。被执行人钟飞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德才与被执行人钟国平、钟飞先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钟国平(已经履行5000元)、钟飞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益赫执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高德才与被执行人钟国平、钟飞先侵权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卫恩审 判 员  吴连保审 判 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祥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