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赫执字第8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高德才与钟国平、钟飞先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德才,钟国平,钟飞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赫执字第869-1号申请执行人高德才。被执行人钟国平。被执行人钟飞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德才与被执行人钟国平、钟飞先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钟国平(已经履行5000元)、钟飞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益赫执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高德才与被执行人钟国平、钟飞先侵权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卫恩审 判 员 吴连保审 判 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赵祥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