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31
案件名称
中冶置业重庆城韶有限责任公司与文联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冶置业重庆城韶有限责任公司,文联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置业重庆城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宏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星,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国,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联。委托代理人:孙世林,重庆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忠敏,重庆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冶置业重庆城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文联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4日作出(2014)江法民初字第07221号民事判决,中冶置业重庆城韶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中冶置业重庆城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冶置业重庆城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冶置业重庆城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上诉人中冶置业重庆城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孟琼审 判 员 刘家秀代理审判员 赵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喻 瑜书 记 员 邓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