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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郭小容等39人诉深圳市鱼仔食品公司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容,深圳市鱼仔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郭小容等39人。被执行人深圳市鱼仔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林。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5】247-289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郭小容等39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月22日期间工资共268400.44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926元,但截至目前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鱼仔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72326.44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旭华审 判 员  赖志良代理审判员  纪愉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