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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百胜申请被执行人陈红民、朱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389号申请执行人张百胜,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龙池镇武家村*组,农民。被执行人陈宏敏,又名陈红民,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龙池镇武家村*组,农民。被执行人朱小金,女,1971年1月7日出生,住址、职业同上,系陈红民之妻。张百胜与陈红民、朱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百胜于2014年8月30日向本院原申请执行,2014年12月15日已对被执行人部分财产已冻结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所确认执行标的为应履行欠款4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2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张百胜对下余利息部分自愿予以放弃。现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建民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斌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