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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弼民与杜鸿喜、朱瑞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弼民,杜鸿喜,朱瑞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0902号原告张弼民。被告杜鸿喜。被告朱瑞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弼民诉被告杜鸿喜、朱瑞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足额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弼民负担。审判员 陈 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东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