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劳终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焦作隆丰皮草企业有限公司与孙欢欢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隆丰皮草企业有限公司,孙欢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劳终字第001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隆丰皮草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西工业区*号。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二虎,男,198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晓靖,女,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系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欢欢,女,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上诉人焦作隆丰皮草企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14)孟民劳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焦作隆丰皮草企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焦作隆丰皮草企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焦作隆丰皮草企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焦作隆丰皮草企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红卫审判员 王晓武审判员 陈金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