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蔡俊林与榆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答复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俊林,榆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七行初字第5号原告蔡俊林,男,1963年出生,住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委托代理人贾建斌,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火统玲,女,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榆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法定代表人杨锡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岳发达,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魏相昆,榆中县和平法律事务所工作者。原告蔡俊林诉被告榆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答复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向原告作出答复并已送达。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谈临临代理审判员 张笑千人民陪审员 杨 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碧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