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宋祖超与阮巧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祖超,阮巧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236号原告宋祖超。委托代理人黄海,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巧丹。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祖超与被告阮巧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祖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祖超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滕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