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指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陆军诉陵县金豆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军,德州市陵城区金豆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夏津县康利织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陵指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路军,女,1969年11���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金豆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夏津县康利织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军与被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金豆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夏津县康利织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德中立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