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玲民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方X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XX,马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玲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方XX,女。被告马XX,男。原告方X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方XX负担。审判员 戴景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