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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明章、陈艳斌与陈万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章,陈艳斌,陈万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陈明章,住德惠市。原告陈艳斌,住德惠市。被告陈万生,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章、陈艳斌与被告陈万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章、陈艳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还原告50.00元,邮寄送达费108.00元返还原告54.00元。代理审判员  梁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邵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