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明章、陈艳斌与陈万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章,陈艳斌,陈万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陈明章,住德惠市。原告陈艳斌,住德惠市。被告陈万生,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章、陈艳斌与被告陈万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章、陈艳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还原告50.00元,邮寄送达费108.00元返还原告54.00元。代理审判员 梁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邵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