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2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闫俊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闫俊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787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法定代表人田永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世林,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露,女,汉族,1989年9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闫俊明,男,汉族,1954年2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闫俊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匡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