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东法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郑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东法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捕前住阳江市江城区,高中文化,个体户。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4日被阳东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1月1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项颂边,广东威望律师事务所律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项颂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为牟利,产生到小卖部设置赌博游戏机(俗称“老虎机”)供人赌博的念头,遂买来“老虎机”放在其租住的位于阳江市江城区某出租屋,待找到小卖部后放置在小卖部。2014年7月,被告人郑某某与经营小卖部的唐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郑某某提供2台“老虎机”,放置在唐某某位于阳江市阳东区(原阳东县)东城镇永兴一路星重学校西侧约五十米处的小卖部内,供人赌博。被告人郑某某每月固定支付唐某某“老虎机”管理费200元,唐某某负责2台“老虎机”的日常管理、游戏币销售和游戏币兑换现金,销售游戏币所得的收入全部归被告人郑某某。2014年7月起至11月15日止,被告人郑某某通过放置上述两台游戏机每月获利约300元,共获利一千多元。2014年11月15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郑某某的出租屋抓获被告人郑某某,现场扣押“老虎机”9台、游戏币1200枚、“老虎机”主板39块等,在唐某某小卖部扣押“老虎机”2台,“老虎机”游戏币300枚。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唐某某、郑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相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营业执照、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指控被告人郑某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放“老虎机”供打工仔赌博,而不是供给学生用;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案发后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希望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游戏机2台在中小学校附近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一千多元,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希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查扣的赌博游戏机、主板及游戏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国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XX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