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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银初与上海海锐电器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银初,上海海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2313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2313号申请执行人李银初,男,195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上海海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潘剑,董事长。申请人李银初与被申请人上海海锐电器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纠纷发生争议,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松劳人仲(2014)办字第12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上海海锐电器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银初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上海海锐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其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工资12,30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上海海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工业园区新工路XXX号实地执行,但未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潘剑。经查,被执行人公司已停产且法定代表人潘剑亦无法联系。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社保、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海锐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除有沪CDXX**桑塔纳小型汽车一辆(已查封)以及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浜工业园区新工路XXX号内的全部财产以外,其在本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现暂无条件执行。另本院在执行(2014)松执字第3302号申请执行人姚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海锐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4年9月16日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在上海市松江区新浜工业园区新工路XXX号内的��部财产,现正在拍卖过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银初与被执行人上海海锐电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潘建华执行员陈长英执行员白志中二Ο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伏玉玲审判长  潘建华审判员  陈长英审判员  白志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伏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