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登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安松兰与陈领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松兰,陈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登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安松兰。被执行人陈领军(曾用名陈灵军)。安松兰诉陈领军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的(2014)登民一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陈领军借申请执行人安松兰人民币35000元,自愿于2014年3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到期后被执行人陈领军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安松兰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领军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安松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登执字第3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冠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慧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