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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监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志伟、张建军等与张建军、陈五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志伟,张建军,陈五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监字第3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志伟,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建军,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青山区。原一审被告陈五林,个体工商户。申请再审人王志伟与被申请人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3)包青民一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4)包民五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同意一、二审法院判决。经审查查明,本案原一审被告陈五林向被申请人张建军借款当中,申请再审人王志伟该其借款合同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原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无不当。故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再审人王志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刘福春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