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杨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053号原告:安某某,男,汉族,1990年3月13日出生。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自愿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0元。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张津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