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河执字第002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白河县诚信石油贸易有限公司与林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河县诚信石油贸易有限公司,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河执字第00204-2号申请执行人白河县诚信石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包万鹏,系该公司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坎余,系该公司的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林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白河县人法院于2011年7月4日作出的(2011)白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5日,以(2014)白河执字第0020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波位于麻虎镇太和村太爱石灰石矿区内的碎石、一组碎石机的配套设备、一台变压器及两间厂房,并责令被执行人林波立即履行给付执行款22万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本院通过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安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查封的财产中一组碎石机械设备及一台变压器进行评估鉴定。经鉴定,所鉴定财产的鉴定价格为564180元。申请执行人对此鉴定价格无异议。为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利,有必要对上述鉴定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林波位于麻虎镇太和村太爱石灰石矿区内一组碎石机械设备及一台变压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明审 判 员 岳桂兴人民陪审员 庞运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毕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