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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某甲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罗定市。因本案于2014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同年9月30日被罗定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3月5日被罗定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5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甲租赁罗定市罗城街道泷洲南路102号右侧第一卡商铺,在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经营性用品店,经营范围为成人性用品(不含医疗器械、药品)。此后,被告人陈某甲为了盈利,在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药品的合法资质证件的情况下,多次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未标示有药品批准文号的性药用于出售。2014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甲经营的性用品店查获特效伟哥、神炮三鞭粒等十三种性药共计193小盒。经罗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性药均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钟某某、许某某、陈某乙、黎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罗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鉴定情况说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陈某甲是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且未造成人体健康危害后果,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到特效伟哥、神炮三鞭粒等十三种假药共计193小盒,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房 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