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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栟民初字第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曹某与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栟民初字第0319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谭中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季诗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