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栟民初字第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曹某与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栟民初字第0319号原告曹某,农民。被告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谭中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季诗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