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解民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楚祥闰诉被告王海兰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祥闰,王海兰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少初字第22号原告楚祥闰,男,200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理人楚治斌,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王海兰,女,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楚祥闰诉被告王海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楚祥闰的法定代理人楚治斌于2015年4月15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楚翔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楚翔闰承担。审判员  宋秀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