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终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韩家余与于洪芳、大连旺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站前分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洪芳,韩家余,大连旺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站前分公司,陈思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终字第00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洪芳,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家余,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钟莹,辽宁王善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旺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站前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五一路5号楼。负责人:曲来海,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陈思远。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于洪芳与被上诉人韩家余、被上诉人大连旺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站前分公司、原审被告陈思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于洪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上诉人于洪芳预交),减半收取75元,公告费450元(被上诉人韩家余预交),合计525元,由上诉人于洪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如魁代理审判员 李 鹤代理审判员 刘盈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